来源:人民法院报
11月28日,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秦玉海受贿案,对被告人秦玉海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对秦玉海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淄博中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13年,被告人秦玉海利用担任中共焦作市委书记,河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公安厅厅长,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086.1702万元。
淄博中院认为,被告人秦玉海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秦玉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